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个征税项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征收标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相互混淆。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的从事各种技艺,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或录(聘)用与被录(聘)用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负越重。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对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