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va面向对象编程— —第七章 继承


    7.1继承的起源

             继承(Inheritance),即在面向对象编程中,可以通过扩展(extends)一个已有的类,并继承该类的属性的行为,来创建一个新的类。

             已有的类称为父类(也可以称为基类,超类),而新类称为子类(也可以称为派生类)。

    继承的优点:代码的可重用性;父类的属性和方法可用于子类;子类可以扩展父类的属性和方法;设计应用程序变得更加简单。

             7.2 继承的使用原则

    • 观察要使用的类,确定它们之间共同的和特有的属性和行为,将这些共性数据迁移到父类里,便于子类中进行方法和属性的重用。
    • 对于不同的属性和行为,在子类中可以重新定义。
    • 在Java中,一个类只有一个父类。一个类不能同时继承两个类。
    • 所有类的根类都是Object

    子类继承父类时,在子类对象产生前会先产生一个父类对象,然后在此基础上扩展子类特有的属性和方法。因此子类可以继承父类所有的属性和方法。所以继承也叫扩展。

    7.3 重写

    重写发生在父类和子类之间,子类的方法名和父类相同,参数列表也相同,返回类型也相同。当调用方法时,优先调用子类重写的方法。如果子类没有重写父类的方法,那么就调用父类的方法。

    在方法前,可以加上注解@Override,强行检测当前方法是否重写了父类方法。如果没有重写到父类方法,则编译错误。

    finalize()是在垃圾回收对象之前,做一些清理工作。

    7.4 super代表父类对象,super()代表父类的构造方法,产生父类对象。子类继承于父类,如果在子类构造方法中没有通过super()调用父类的构造方法产生父类对象,虚拟机会自动加上super()。如果父类中没有提供无参构造方法,那么子类必须通过super(实参)进行显示调用。否则,子类无法通过super()进行父类无参构造方法的调用,从而编译错误。super()必须是子类构造方法的第一行代码

    7.5 final

             关键字final表示变量不可被修改;方法不能被重写;类不能被继承。

             final 类型修饰变量时,如果修饰基本类型,表示基本类型的值不能改变;如果修饰引用类型,表示该变量不能指向别的对象,但对象的属性值可以改变。

             7.6 构造方法不能被子类所继承,但子类对象创建时,会调用父类的构造方法产生父类对象。由于子类对象中包含完整的父类对象,所以父类对象中的所有属性和方法都是可以继承的(包括私有属性和私有方法)。只是私有属性和私有方法不能被子类直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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