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1:定义为抽象的类,不能被实例化;
2:任何类,如果它里面至少有一个方法被申明为抽象;
3:被定义为抽象的方法,只有方法体(包括参数),没有具体的实现过程;
4:当一个子类继承抽象的父类时,子类必须实现父类中所有的抽象方法,另外这个抽象方法的访问控制必须和父类一样,(或者更为宽松);
For example: abstract protected function test(); 当父类的抽象方法的修饰符为protected时,其子类方法的实现的修饰符必须为:protected或者public,而不能用private;
5:如果父类的抽象方法中定义了可选参数,则子类中也必须定义可选参数,当父类的可选参数为一个时,子类的可选参数,至少为一个,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反之子类中定义
了一个可选参数,父类中可以不定义,也可以定义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