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玉瑞《字体、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的几点异议.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944
因为百度文库:《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张玉瑞)一文,曾经提及字王的“智能字模”技术。
http://wenku.baidu.com/view/dabf7abdc77da26925c5b07f.html
笔者在《2012,字王强势回归》中也有介绍,不过因为时间关系,一直没有细看相关的法律资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00d42201014iwm.html)
今日得闲,阅读了张玉瑞《字体、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一文。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944
读罢发现,文中n多观点,值得商榷,下面列举几条:
【观点1】
文中认为:
“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用书法字体,制作字体工具,流传于世,供人们复制单字的,作者创设了新的权利,即字体工具的权利;该字体工具的复制、发行,使作者取得了有关收入;而作者对单字的书法作品的权利,由此而用尽。”
张玉瑞此观点,有个隐形前提:就是书法家与字库设计公司(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传统上,书法属于艺术范畴,字库设计属于软件领域,两者存在明显的行业门槛,很难一人身兼两职,同时具备字型创作者(艺术家)和字库加工者(技术员)的两种身份。
不过,技术方面问题,一直都不是问题。
2012年4月,字王发布了x2ttf“涂鸦造字”软件。
参见博客:《字王x2ttf字库制作软件发布:“全民造字时代来临,会涂鸦,就会truetype”》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00d42201014ix9.html
利用x2ttf“涂鸦造字”软件,书法家无需精通电脑,也能独自把创作好的7000余个汉字图象,转换为ttf字库。
此外,张玉瑞先生,曾经提过的字王“智能字模”技术。
字王本身,就是身兼字型创作者与字库加工者两种身份。
《中华大字库》一度搁置15年,其中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我们认为,目前法律无法保护自身的创作权利。
字王创作的《中华大字库》字体造型,均为原创和半原创作品,其汉字造型,均为中国五千历史所无,特别是字王数码体系列。
(参见《字王2012字体样张.抢先预览》,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00d42201014wf2.html)
按理,字王作为作品设计者,应该拥有无可争议的原创版权,可是按文中观点,我们无法找到法理方面的支持。
【观点2】
文中认为:
“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用书法字体,制作字体工具,...作者创设了新的权利,即字体工具的权利,...而作者对单字的书法作品的权利,由此而用尽。”
根据此观点,字体设计师在许可他人,将自己的作品设计成为辅助“工具”时,就丧失了“单字”的权利。
这点,笔者以为不妥,按此推论,庞中华先生,将自己的字体,设计成为辅助“工具”:钢笔字帖,庞先生是不是也丧失了对个人“单字”作品的权利的。
电脑字库,和字帖,都是一种辅助工具,在法理上,个人认为是相同的。
另外,再假设一种极端情况,设计师本人未许可,第三方,类似公益组织,将设计师的作品设计为字库,这个在网络上面很常见,例如网上的字幕小组、网络公开课等。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未经设计师许可,私自使用设计师的字型,应该属于盗版吧。
按此推论,日后,字体设计师,岂不都可以采取这种“第三方”私造字库的理由,来主张权利?
这个与“阳光下的法理”在逻辑上属于悖论。
【观点3】
张玉瑞先生认为:“该字体工具的复制、发行,使作者取得了有关收入;”
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书法家在许可制作字库时,不一定能够“获得”受益。
而字王计划中的商务模式,更是基于网络时代的“免费下载”模式,字王字库项目初步设想是:
::采用会员制,个人免费,小企业年费1万,大企业年费5-10万(500w以上的)
::这个会员制,可以回避方正、宝洁案件的字库“二次销售”权的法律问题
::因为字王的字库完全不销售,全部会员制,理论上可以解决盗版问题,非会员,全部是盗版的
按照以上商务模式,字王作为美术创作者,“字体工具的复制、发行”时,是没有收入的,因为下载是免费的,这也是共享软件行业的国际惯例。
字王认为,以上商务模式下,如果侵权行为发生,由于目前国内的法律对字库保护很弱,字王应该可以通过字型创作者(艺术家)的身份,按照书法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原则,提起诉讼请求。
【观点4】
张玉瑞先生前述观点,还有一个隐形的推论:“该字体工具的复制、发行,使作者取得了有关收入;而作者对单字的书法作品的权利,由此而用尽。”
按照此观点,只要设计者,许可自己的创作品,加入电脑字库,就”自动丧失“了单个作品的权利。
电脑字库,本质上是一种电脑数据库,按照张玉瑞前述观点:创作者的作品,一旦被数据库收入,就自动丧失权利。
以上推论,10年前也许是正确的。
但internet互联网的本质,只有两个字:颠覆。
在今时今日的后web2.0世代,以上观点,就技术上而言是极其荒谬的,目前数据库的热点是:“no-sql”、全文数据库、图像数据库。
网络上的所有数据,都可视为一个开放式的、无限量的全文数据库,这点,从事网络舆情监测项目的技术专家,应该非常清楚。
如果按照此推论,凡是上网的作品,创作者就自动丧失权利主张。
【观点5】
文中认为:
创作者"无权对书法字体工具使用后,产生之单字,再主张书法作品权利。"
个人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如果创作者,将作品作为一个集合整体(例如,国标2级字库7000个字体),设计成为字库(数据库)后,就“自动丧失”了对单个作品的权利。
这个结论也是无法理解的。
假设,迪士尼公司,将其所有卡通造型,设计成为一个数据库,例如:《迪士尼xx周年作品大全》,是不是就自动丧失了对米老鼠、唐老鸭等单个作品造型的法律权利.
(【观点5】与【观点4】有些相近)
由于本人是技术背景,对法律属于外行,以上观点,仅仅是一家之言,供大家商榷。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944
因为百度文库:《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张玉瑞)一文,曾经提及字王的“智能字模”技术。
http://wenku.baidu.com/view/dabf7abdc77da26925c5b07f.html
笔者在《2012,字王强势回归》中也有介绍,不过因为时间关系,一直没有细看相关的法律资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00d42201014iwm.html)
今日得闲,阅读了张玉瑞《字体、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一文。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944
读罢发现,文中n多观点,值得商榷,下面列举几条:
【观点1】
文中认为:
“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用书法字体,制作字体工具,流传于世,供人们复制单字的,作者创设了新的权利,即字体工具的权利;该字体工具的复制、发行,使作者取得了有关收入;而作者对单字的书法作品的权利,由此而用尽。”
张玉瑞此观点,有个隐形前提:就是书法家与字库设计公司(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传统上,书法属于艺术范畴,字库设计属于软件领域,两者存在明显的行业门槛,很难一人身兼两职,同时具备字型创作者(艺术家)和字库加工者(技术员)的两种身份。
不过,技术方面问题,一直都不是问题。
2012年4月,字王发布了x2ttf“涂鸦造字”软件。
参见博客:《字王x2ttf字库制作软件发布:“全民造字时代来临,会涂鸦,就会truetype”》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00d42201014ix9.html
利用x2ttf“涂鸦造字”软件,书法家无需精通电脑,也能独自把创作好的7000余个汉字图象,转换为ttf字库。
此外,张玉瑞先生,曾经提过的字王“智能字模”技术。
字王本身,就是身兼字型创作者与字库加工者两种身份。
《中华大字库》一度搁置15年,其中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我们认为,目前法律无法保护自身的创作权利。
字王创作的《中华大字库》字体造型,均为原创和半原创作品,其汉字造型,均为中国五千历史所无,特别是字王数码体系列。
(参见《字王2012字体样张.抢先预览》,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00d42201014wf2.html)
按理,字王作为作品设计者,应该拥有无可争议的原创版权,可是按文中观点,我们无法找到法理方面的支持。
【观点2】
文中认为:
“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用书法字体,制作字体工具,...作者创设了新的权利,即字体工具的权利,...而作者对单字的书法作品的权利,由此而用尽。”
根据此观点,字体设计师在许可他人,将自己的作品设计成为辅助“工具”时,就丧失了“单字”的权利。
这点,笔者以为不妥,按此推论,庞中华先生,将自己的字体,设计成为辅助“工具”:钢笔字帖,庞先生是不是也丧失了对个人“单字”作品的权利的。
电脑字库,和字帖,都是一种辅助工具,在法理上,个人认为是相同的。
另外,再假设一种极端情况,设计师本人未许可,第三方,类似公益组织,将设计师的作品设计为字库,这个在网络上面很常见,例如网上的字幕小组、网络公开课等。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未经设计师许可,私自使用设计师的字型,应该属于盗版吧。
按此推论,日后,字体设计师,岂不都可以采取这种“第三方”私造字库的理由,来主张权利?
这个与“阳光下的法理”在逻辑上属于悖论。
【观点3】
张玉瑞先生认为:“该字体工具的复制、发行,使作者取得了有关收入;”
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书法家在许可制作字库时,不一定能够“获得”受益。
而字王计划中的商务模式,更是基于网络时代的“免费下载”模式,字王字库项目初步设想是:
::采用会员制,个人免费,小企业年费1万,大企业年费5-10万(500w以上的)
::这个会员制,可以回避方正、宝洁案件的字库“二次销售”权的法律问题
::因为字王的字库完全不销售,全部会员制,理论上可以解决盗版问题,非会员,全部是盗版的
按照以上商务模式,字王作为美术创作者,“字体工具的复制、发行”时,是没有收入的,因为下载是免费的,这也是共享软件行业的国际惯例。
字王认为,以上商务模式下,如果侵权行为发生,由于目前国内的法律对字库保护很弱,字王应该可以通过字型创作者(艺术家)的身份,按照书法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原则,提起诉讼请求。
【观点4】
张玉瑞先生前述观点,还有一个隐形的推论:“该字体工具的复制、发行,使作者取得了有关收入;而作者对单字的书法作品的权利,由此而用尽。”
按照此观点,只要设计者,许可自己的创作品,加入电脑字库,就”自动丧失“了单个作品的权利。
电脑字库,本质上是一种电脑数据库,按照张玉瑞前述观点:创作者的作品,一旦被数据库收入,就自动丧失权利。
以上推论,10年前也许是正确的。
但internet互联网的本质,只有两个字:颠覆。
在今时今日的后web2.0世代,以上观点,就技术上而言是极其荒谬的,目前数据库的热点是:“no-sql”、全文数据库、图像数据库。
网络上的所有数据,都可视为一个开放式的、无限量的全文数据库,这点,从事网络舆情监测项目的技术专家,应该非常清楚。
如果按照此推论,凡是上网的作品,创作者就自动丧失权利主张。
【观点5】
文中认为:
创作者"无权对书法字体工具使用后,产生之单字,再主张书法作品权利。"
个人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如果创作者,将作品作为一个集合整体(例如,国标2级字库7000个字体),设计成为字库(数据库)后,就“自动丧失”了对单个作品的权利。
这个结论也是无法理解的。
假设,迪士尼公司,将其所有卡通造型,设计成为一个数据库,例如:《迪士尼xx周年作品大全》,是不是就自动丧失了对米老鼠、唐老鸭等单个作品造型的法律权利.
(【观点5】与【观点4】有些相近)
由于本人是技术背景,对法律属于外行,以上观点,仅仅是一家之言,供大家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