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四红线
刘张君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记住四点: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刘张君表示,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现象,公众需要注意。
刘张君指出,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二种情况是,一些P2P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以多个身份的名义在P2P网站上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第三是,个别P2P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以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刘张君表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大量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通过网站、论坛、微博、邮件等网络渠道发布,加快了传播扩散。“个别不法分子,更是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给群众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他说。
目前,众筹被划归证监会监管。刘张君表示,中国的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
刘张君指出,众筹分为两类,债权类众筹和股权类众筹。债权类众筹类似P2P,要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股权类众筹也需要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创新,国家是支持并且鼓励的,但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刘张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