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讲到一审败诉,我在2020年4月8日收到了一审的民事判决书,上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办法,只有在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继续上诉。
我的上诉书中提到了一个深圳特区的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如下,我就有时候没有收到工资条,工资条也没有全部说明这些内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上诉书中明确提到了两份证人证词,内容如下,还递交了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
三、上诉人结合庭审情况寻找到新的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加班事实。
上诉人在一审中开庭后找了2位相关同事作出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并通过顺丰速递邮递给法院并经签收(快递单号为SF1006428508527),但该部分证据未获得一审法庭采纳,亦未组织质证。现一审法院已将该部分证据一并移交贵院,该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职期间有周末加班的事实,且并末调休。
二审民事上诉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14622号。
不久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中除了告知审判人员相关信息外,还告知了回避申请相关事宜如下,我没有申请回避。
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放不申请回避。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还收到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部分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
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须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
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
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
查了下,这里依据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 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因为是书面审理,有可能会接到法官的电话,可是自始自终没有接到过,收到审判书后我还特意问了我的律师,证人都没有受到法官的询问。
2020年9月10日收到了二审(终审)的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是2020年8月18日,这中间的整理邮寄给我判决书耗费的时间真的好长啊,20多天。2020年5月29日到8月18日,没有超过3个月。
我摘录了部分内容如下,隐藏了部分人员姓名,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罗勇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在上诉人工作期间存在23天未调休的情况,故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23天未调休工资。对于上诉人该主张,本院认为:首先,经上诉人签名的《员工手册》规定,项目团队灵活安排员工工作时间,非项目期间,员工工作日外加班须经部门主管邮件审批。上诉人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但上诉人并未提交经部门主管同意加班的任何证据。其次,上诉人提交的邮件系与***之间的邮件,因***是上诉人的后勤人员而非上诉人的人事部门人员,因此,其作出的上诉人“还剩余未调休天数23天”的内容并不能代表被上诉人所作出。再者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进行的,但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未确认上诉人存在23天调休的事实。综合以上的三点分析,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被上诉人工作期间存在23天未调休的事实,故其主张该期间的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加班事实不成立并据此驳回上诉人的加班工资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罗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hi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4622号
判决书中提到的法律条文我摘录如下: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收到判决书后,我都以为再也没有申诉之路了,咨询后得知还可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
这个判决书中提到“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但是这不对啊。我的上诉书中写的很明白,原文写到“上诉人在一审中开庭后找了2位相关同事作出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并通过顺丰速递邮递给法院并经签收(快递单号为SF1006428508527),但该部分证据未获得一审法庭采纳,亦未组织质证。现一审法院已将该部分证据一并移交贵院,该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职期间有周末加班的事实,且并末调休。”。难道主审法官没有收到这两份证人证词,我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律师之家阅卷,看到证据目录中并没有提到这两份证词,我一度担心这两个证据丢了,因为我当时没有经验,仓促中邮寄给法院的是原件,也没有复印件留下,而且也是通过顺丰,并非中国邮政EMS。
后来我跟主审法官通了电话,他确认看到上诉状中对这两个证据的描述,查找后告知了我这两份证词在卷宗中的页码,后来我再次阅卷真的也找到了这两份证人证词。我当时和主审法官通话的时候我就问他,判决书中没有提及这两份证人证词这是怎么回事?难道你认为是假的?不值一提吗?因为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说到“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法官说也没有说是假的,不可能对每个证据进行点评,我就说我主要才三个证据,公正后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还有就是这两份证人证词了。然后我又问起来,上诉状中明确说明有新证据,为啥整个审理期间没有询问过当事人我,我的律师,我的证人,法官说他认为事实清楚,不需要询问。我也问了法官,你认为我的加班是项目期间还是非项目期间?法官没有明确回答,我说肯定是项目期间啊,员工手册上说项目经理根据项目进度和周期,灵活安排员工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加班无须提交部门主管同意,而且我就是部门主管,为啥还质疑我没有提供加班审批证据呢?
还有一次去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信访,请求判后答疑,因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的预约功能坏了,验证码一直出不来,打了几次电话反馈都找不到人处理这个问题,算了,现场去预约。到了大厅,工作人员居然告诉我判后答疑服务取消了,我只有去信访室做信访,要求判后答疑,并请求能拿到判后答疑笔录。我跟信访室的人说,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有时候必须要要判后答疑笔录,为什么会取消判后答疑呢。他给我核实后,说没有,然后我就提交了信访书,请求判后答疑及拿到判后答疑笔录。
我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候,窗口的人给我一个材料清单,跟我说必须要去在广州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场递交材料,我都快信以为真了,后来上到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看到是可以申请网上立案的,难道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专业人员都会搞错?如果我能通过网上立案成功就更加能证明可以网上立案了。
关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的故事待后续文章,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