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载:面向对象葵花宝典:思想、技巧与实践(30)


    前面具体阐述了“高内聚低耦合”的整体设计原则。但怎样让设计满足这个原则,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幸好各位前辈和大牛已经帮我们归纳总结出来了,这就是“设计原则”和“设计模式”。毫不夸张的说,仅仅要你吃透这些原则和模式并熟练应用,就能够做出非常好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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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RP原则具体解释】

    SRP。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中文翻译为“单一职责原则”!

     

    这是面向对象类设计的第一个原则,也是看起来最简单的一个原则。但这实际上远远没有那么简单,非常多人都不一定真正理解了!

     

    我们随便找几个网上的解释,看看各位大师或者经典站点是怎样解释的: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545205.htm):

    一个类应该有且仅有一个职责。

    关于职责的含意。面向对象大师Robert.C.Martin有一个著名的定义:所谓一个类的职责是指引起该类变化的原因,假设一个类具有一个以上的职责,那么就会有多个不同的原因引起该类变化。事实上就是耦合了多个互不相关的职责,就会减少这个类的内聚性。

    说句实话,尽管是面向对象大师Martin的解释。我还是看得不甚明确:引起类变化的原因太多了,比如:

    给类加一个方法是变化吧?

    给类加一个属性是变化吧?

    类的函数添加一个參数是变化吧?

    。。

    。。

    引起这些变化的原因太多了,假设每一个原因都是一个职责。那SRP原则简直就没法推断了!

     

    Wiki百科(http://en.wikipedia.org/wiki/Single_responsibility_principle )内容和百度百科基本一致,看起来百度百科像wiki百科的翻译:)

    Martin defines a responsibility as a reason to change, and concludes that a class or module should have one, and only one, reason to change.

     

    除了这些标准的解释外,另一种说法:SRP就是指每一个类仅仅做一件事

    这个解释更通俗易懂,也更加适合中国人理解。尽管比Martin大师的解释更清楚一些,但细致想想。还是有个地方比較难以理解:什么叫做“一件事”

     

    比方说一个学生信息管理类,这个类有“加入学生信息”、“查询学生信息”、“改动学生信息”、“删除学生信息”,那么这是4件事情,还是一件事情呢?

     

    看起来好像是4个事情。但稍有经验的朋友应该都知道,这4个事情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一个类来实现的,而不是分成4个类。

     

    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什么是“一件事”?是每一个功能一件事情么? 

     

    事实上答案就在我们自己身上,由于仅仅要我们工作,无时不刻的承担着一定的“职责”。

    如今让我们抛开面向对象,抛开软件,抛开计算机。来看看我们自己的“职责”。

     

    比方说。我是一个程序员,我的职责应该是“敲代码”,但敲代码有非常多事情。比如:编码。单元測试、系统測试,bug修复,开会,写文档。。。。

    再比方说,我的BOSS是一个管理者,他的职责是“管理程序员”,他也有非常多工作,比如:制定计划,团队建设、开会、协调资源、写文档。。

    。。

    。。

    又比方说。我是一个快递员,也有非常多工作:分包、快递、收款、开会。

    。。。

    。。

     

    这些职责事实上都不是我们自定义的,而是公司或者部门或者组织给我们安排工作的时候定义的。也就是说:“职责”是站在他人的角度来定义的。而不是自定义的,或许你想把自定义成CEO,但你的老板会真的让你当CEO么?

     

    经过对我们自己的职责的分析,我们能够得出两个关于职责的重要结论:

    1) 职责是站在他人的角度来定义的

    2) 职责不是一件事。而是非常多事情,但这些事情都是和职责紧密相关的

     

    相应到面向对象设计领域,我们能够说一个类的职责应该例如以下定义:

    1) 类的职责是站在其他类的角度来定义的;

    2) 类的职责包括多个相关功能;

     

    因此,SRP能够翻译成“一个类仅仅负责一组相关的事情”,相应到代码中就是:一个类有多个方法。这些方法是相关的。

     

    当然,假设你再让我解释什么是“相关”,那我仅仅能吐血了:)

     

    有了这个定义,我们再来看“学生信息管理类”,非常明显,学生管理类具有的4个功能都是和“管理”相关的,依照SRP原则,应该仅仅设计一个“学生信息管理类”就能够了。

     

    【SRP原则范围】

    但现实世界往往比理想要复杂,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办公一体机”。

    依据SRP原则,打印机能够设计成一个类。复印机也能够设计成一个类。扫描仪也能够设计成一个类,传真机还是能够设计成一个类。但偏偏就是出了个“办公一体机”。这个机器集成了“打印、复印、扫描、传真”4个职责!

    假设我们要设计一个“办公一体机”的类,怎么也不可能设计出一个符合SRP原则的“办公一体机”的类来。

     

    怎么办?是SRP不对么,还是我们永远都不要设计“办公一体机”这种类?

     

    事实上SRP也没有错,“办公一体机”也应该设计。但:不要用SRP来约束“办公一体机”这种类!

    也就是说。SRP事实上是有适应范围的,SRP仅仅适合那些基础类,而不适合基于基础类构建复杂的聚合类。

     

    在“办公一体机“的例子中,“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都是基础类,每一个类都承担一个职责,而办公一体机是“聚合类”,同一时候集成了4种功能!

     

    细心的朋友可能会继续问道:SRP不能应用于聚合类,那么怎样保证聚合类的设计质量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在GoF的《设计模式》一书中有具体的答案,即:优先使用对象组合,而不是类继承。具体内容请參考兴许“设计模式”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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