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笔试题的思考:
记得,找工作时,遇到了这样的一道笔试题。记不清是那个公司的笔试题,反正觉得自己当时还真费了一点功夫的,但是也就搞定了一部分,结果还是被另一部分给鄙视啦!
现在静下来分析实现如下:
题目:用C++设计一个不能被继承的类
不能被继承?不能被继承?不能被继承?按照继承的理论知识分析,我们只要把类的构造函数设置为私有的,即可解决问题。
因为那样的话,子类就没有办法访问基类的构造函数,从而就阻止了进行子类构造对象的任务实现,也就达到了不可继承的目的。
但是,假设那样,这个类我们在其它地方怎么使用呢?那这样子给我们的利用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好了。你是不是也想到了,定义静态方法,在方法内部实现一个对象,然后返回它的指针。
Ok?那怎么释放掉呢?再照样设计一个释放内存函数,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OK。按照这个逻辑分析。示例代码如下:
#include<iostream>
using namespace std;
class A
{
public:
static A * Construct(int n)
{
A *pa = new A;
pa->num = n;
cout<<"num is:"<<pa->num<<endl;
return pa;
}
static void Destruct(A * pIntance)
{
delete pIntance;
pIntance = NULL;
}
private:
A(){}
~A(){}
public:
int num;
};
void main()
{
A *f = A::Construct(9);
cout<<f->num<<endl;
A::Destruct(f);
}
好了,这个类就这样子。按照我们的理论分析,我们的实践结果是完全成立的。
但是,这个题,它比较有挑战性,什么意思呢?难道你没有发现,咱们这水平也就仅仅有面试资格,还不可以破格录用的。
怎么啦?你可能会反问我。难道你真的没有看明白?确定没有看明白?如果是真的话,那我就告诉你吧!
咱们的类不可以实现在栈上创建对象。也就是说,仅仅只可以在堆上构建任何的一个对象,而在栈上就无能为力了。
私有的构造函数极大的局限性就这样一览无余了。
好吧!我们修改它,也就是所谓的为它打“补丁吧”,请看示例代码:
#include<iostream>
using namespace std;
template <typename T>
class Base
{
friend T;
private:
Base() {}
~Base() {}
};
class Finalclass : virtual public Base<Finalclass>
{
public:
Finalclass() {}
~Finalclass() {}
};
void main()
{
Finalclass *p = new Finalclass; //堆上对象
Finalclass fs; //栈上对象
}
OK。现在看看我们的Finalclass类。
继承于Base,Base为虚基类,因为它是Base的友元,所以,它可以访问基类的私有构造函数,以及析构函数。编译运行时是正确的。
也就是说,可以创建堆上的对象,并且可以构建栈上的对象。
可否继承?假如它作为一个基类被一个类继承,在编译时是完全可以通过的。
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问题就出在运行时:
当子类在构造对象时,因为是虚继承,所以子类的构造函数会直接去调用Base类的构造函数,而Base的构造函数是私有的。运行错误error!!!
这就是一个真正不能被继承的类。
转载自:http://www.cnblogs.com/Braveliu/archive/2013/01/03/2842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