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2016年2月份,A地的某房地产公司将一个小项目中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了B地的甲建筑施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甲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赶工期,于2016年4月份将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又分包给了C地的乙建筑施工企业。2016年9月,工程完工,乙企业按照A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后,甲企业也在A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4月,小项目完工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企业聘请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审核中,税务师提出,甲企业出具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发票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因为其备注栏中未注明工程地点与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同样也必须遵循现行的政策规定,正确填写备注栏。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存在差错,同样必须承担相关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