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预缴个税下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居民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税预扣和之前按月计算的老方法对比案例解析
案例:
某职员小花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发放1月份工资: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000–5000-4500-2000)=185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8500×3% -0=555元
解析:(通过查看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可以得出,18500<36000,对应的预扣率为3%);
发放2月份工资: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000×2-5000×2-4500×2-2000×2)=370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37000×10%-2520-555 =625元;
解析:(通过查看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可以得出,36000<37000<144000,对应的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发放3月份工资: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000×3-5000×3-4500×3-2000×3)=555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55500×10%-2520-555-625 =1850元;
解析:(通过查看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可以得出,36000<55500<144000,对应的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假设该员工每月的工资和扣除都保持不变,则可以推断至以下表格:
上诉是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下计算个税的过程,现在我们来展示下旧方法下个税的过程:
两者对比新个税下税后收入会增加4800元,也就是替我们纳税人减税了4800元。
但要注意的是,通过表格我们可以发现,税率级距跨级时,我们缴纳个税会增加,到手的工资会减少,但是以年度来看的话,可以看到一年下来新个税法下是替我们节税的。
专项附加扣除时间何时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里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做何理解?
比如2019年1月,会计做账是做2018年12月的账,2018年12月发放的是2018年11月的工资,而个税的纳税行为产生时间为工资实际发放时间,也就是2019年1月个税的所属期为2018年12月,所以2019年1月,也就是做11月工资表的时候还不需要把专项扣除选择进去,根据这样的逻辑,那人事朋友在核算12月工资的时候就应该按照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来执行了。
简单总结一下要点:不管工资所属是几月的,在哪个月发放,个税的纳税行为就是哪个月发生,个税的所属期就是发放月的月份,由于新政的实施日2019年1月1日,所以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收入就应该按照新的政策来执行。
对于我以上的论据,大家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当时刚开始起征点由3500元提至5000元时,采取的就是新政实施时间后取得的收入按新政执行的标准,所以有理由相信这次也同样可以来这样执行。
上面相关公告、法律的执行适用其实是有原则可循的,大家可以自行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里面的第五章第九十二条进行查看,适用的原则主要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新个税中手续费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这个手续费是怎么交付的,用作什么用途,谁可以取得这个手续费,这个问题大家是否有关注过,具体的需要等税局再次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