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南方好温补,一旦病发即疑为虚,重投人参,始而以参治病,既而用药治参。徐大椿亦有议论。江南病家“我等不怕病死,只怕虚死”。人参是温补中的重要药材,但成为日常补药,则是清代的特殊现象。
且明清以前以山西等处的上党参为优,后来因挖掘过甚及女真贸易、清政府的推广,才变为辽参为优。
“冷炉医话”云“近时所称名医,恒喜用新奇之药...价值之昂不计也,甚至为药肆所饵,凡诊富人疾,必入贵重之品”
喜用补药或者源于明末瘟疫中喻昌所用人参败毒散,救了很多人。明清医家强调补药功效,病人亦“今病家无不自称阴虚,医家无不以二地、二冬、龟胶、阿胶为良药”
然南北方对于温补看法亦不同,比如“今北人服药大黄用至一二两而无妨,南人则五六钱而难受”
康熙年间人参费用为每两参银值一二两,乾隆年间则价格十倍,且每次用量大增。
清中叶以后人参价格过高,于是有医生建议以沙参、西洋参等代用。
万历初期人参3两银子一斤,崇祯年间为16两,清发迹时为25两,通过人参买卖清政府可获得250万两。康熙二十八至五十三年为50、60两,乾隆六年,五等的差的人参为90两,乾隆三十年至四十年为600-800两,最高为1440两,嘉庆年间为2240两。
清代对东北挖参有政府管制不可随意去挖,一种是名为“打牲乌拉”的劳力,专为皇室采参,一种是旗办采参,包含盛京内务府、王公贵族及八旗兵丁的三种部门分别负责。
上三旗每旗的挖参人数受到限制,同时还有随从领队等,在挖参前需要领取执照,里面写清人数等各种信息。采取人参之后当场煮制参膏,然后参本身制成干参带回,内务府根据4.5比1斤的比例将干参换算成鲜参,然后按比例分给毛青布等作为报酬。
顺治五年以前,王公大臣可以携带定额人数去采参,比如亲王可携丁140人,贝勒为80人等,同时发给参票,每张参票不可携带超过4位采参人,另设置免税额,对多采的征税,比如亲王可免税采参70斤,最低的奉恩将军为7斤8两。
另外为了临时提高人参产量,会派八旗兵采参,然后提成给士兵。
为了垄断采参权,封禁东北地区,并重治偷挖者。雍正元年因盗挖不能除,所以定制课税,相对放开挖参,以便管理。政府将参票发给民间,认领之后,需要保证每张参票上交人参二两五钱,征银12两,多余的则一斤人参征税2两5钱后,剩下来为挖参者的报酬。
这会带来政府监管的问题,于是采用连保制等,若有亏欠,由保人赔偿。但有能力去领票采参的人也不是很多,大多数采参者是通过资金雄厚的商人取得参票的。
中央派人收参,设置卡伦,从采参者手上挑完的人参再登记造册后发还余参,不足的还要追缴。
雍正八年,这一制度问题被提出,因为每张参票要交的份子过重,所以无人认领,反而会去盗挖,偷挖之利更大。因此那苏图建议找商人中介,给商人一万张票,由商人再去雇挖参人,最后每张票收参16两,10两交政府,6两给商人当资本,多余的给挖参人自行变卖。但实际上发不出去这么多的参票。同时,政府也积极缉拿私自挖参,缉拿到之后四成给予兵丁以奖励,六成充公。这里既有挖不到额定数量的人参的领票人逃走的,也有用铅石放入人参中充数的。
到了乾隆初年发现:从前禁止不严而参价不贵,私利者少,之后禁止越严而价越贵,私刨者增多。商人获得的6两报酬并未用在挖参人身上,所以御史承祚建议还不如将这个直接奖励挖参人。不如每张票的份子改为10两参,另外再收1两作为当地稽查的士兵的酬劳,跳过中间商。但该意见未被采纳。
之后每张票的份子降低了,变成上缴人参4两,银子4两。
交不足参,商人需要自行补齐,政府也会追缴挖参人。政府也会更换中间商。
乾隆九年,在盛京和吉林采用官采刨夫制,取消中间商,成立官参局,发放各种挖参的相关执照、凭证等。
由此该部门变得官僚化,腐败也滋生了。某些地区平民无钱认领参票,于是需要当地政府从兵丁钱粮中挤出帮贴银接济刨夫。帮贴银由民间的铺头(工头)经理出入的时候还好,由官员经手的时候就存在贪污的情况。乾隆三十二年就查出相关案件(王睿)。官员的亲属开当铺等,收购私挖的人参或余参,然后高价卖给需要交份子的刨夫赚取利润差。
另外一般步骤是,揽头承领官票,雇刨夫入山采参,刨夫的路费等自筹不出时由政府接济,等回头交参的时候,用余参卖的钱再还政府,但是因为事故及挖不到参等原因,经常交不足官要的参数,这就要负责的官员补足。于是官员就将脑筋动在贩卖余参的揽头、刨夫及参商身上。用余参的收益补足官要的人参数或政府垫的钱,但是到了不能维持的时候就像铺户及民户摊派亏空,这在乾隆五十九年引发民怨,造成了吉林参务案。这里有个背景是野生参减少,很多刨夫不愿去领票挖参,但是当地官员又害怕自己被指责办理参务不力,同时又有旱灾火灾,人参数更是凑不齐,于是让商人等捐钱。
因为人参被过量开采,虽有歇山不挖的制度,但是人参需求又很大,只能往更深的山采集,最后就开始有人用秧参掺假交给政府,就是小参苗,直接上缴不合格,就挖回来自己培植,长成后再混在应交的人参中。政府和皇帝会觉得秧参不是野生的,效力不比野生,所以这种人工培植就是造假,所以会退回,让交参的人补足野生参。除了秧参外还会掺各种假,到嘉庆年间,政府就干脆向贩卖秧参的商人收税,客观承认了秧参的合法性。
有人认为每张票应交人参的价格跟该数量下人参的售卖价格一样,与其让交不上参的人滥竽充数或者再买参交差,不如让他们直接交钱,但另一些人包括皇帝则觉得这样与本来要收的是参的目的不符。此时地方官员希望解决运营中的实际问题,而中央政府则是考虑本来的目的以及他们想象中改变政策的话会带来的其他弊病,比如地方上要求放开秧参的管制是为了要挟政府,参票发放不到位是因为中间的揽头从中宰控。
再后来因为人参的减少以及清政府对参票领取者负担的加重,就逐渐无人领票。对于秧参也采取放任态度,但因为秧参是灰色地带,种秧参的人会遭到土匪等勒索,另外,地方官员认为秧参与野参本来就是不同的东西,功效也不同,价格也悬殊,所以没必要禁,于是在光绪年间开放秧参种植,政府只是收税。只是对老山参还是采取严格管控,严禁私带入关。
参斤变价
乾隆三十二年奏销档案亦云,官价便宜本为平息市价,结果商人却居奇抬价。内务府会将多余的库存人参交给江宁织造等六处贩卖于江南,库存多则让这六处尽量销售,库存少则直接在北京卖出。
清中期药材行业协会于1820年在汉口订立贸易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