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确认了在任何过程都起作用的四种基质或四种原因:
1、“目的因”(Final cause):
指的是一件事物存在的原因或者改变的原因,包括了有目的的行动或活动。一件事物的目的因是它之所以存在或改变的原因,类似现代说的心理动机。
例如,建筑装修设计师在装修设计之前,先对所需装修的物品进行设计,病根据其特征选取符合的材料。
2、“物质因”(Material Cause):
代表了一个事物从一堆零件、成分、基础、或是原料所组成的存在形式,将物质的构成追溯至零件的部分(要素、成分),接着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架构、混合、综合、复合、或结合)。
例如,设计装修物品的原材料的木材就是物质因。
3、“形式因”(Formal Cause):
可以告诉我们一个事物是由怎样的定义、形式、形状、本质、综合、或原形所构成的,解释了构成一个事物的基本原则或法则,这只是整个事物(整套原因关系)的其中一部分(宏观结构)。
例如:装修设计图。
4、“动力因”(Efficient Cause):
改变事物的动力及起因,研究“是什么改变了什么、而又是什么造成了这个改变”,范围包括了所有事物间的媒介,包括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动力的起源或是被改变的事物。
例如,装修设计师进行装修的动力是因为这是他的工作,可以获取一定的利益或对它的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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