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善良意志浅析
善良意志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引出了后文对于理性目的的论述和义务的概念,本文试图通过对《奠基》一书第一部分的解读,对这一概念进行一定的阐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康德道德哲学是从通俗的对善的理解一步步深入的,从本书的结构就可以看出,他想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抽取出通俗的道德哲学,进一步建立道德的形而上学,最终通过对纯粹实践理性的批判探讨道德形而上学何以成为可能。虽然最终过渡到了对于纯粹理性的批判,但其出发点还是在于日常的道德理性知识,而善良意志的概念正是在这一部分中提出来的,以此来确立行为的道德准则,因此我们可以从一个比较直观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概念。
康德在《奠基》一书第一章篇首就提出了「善良意志」的定义:「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制地视为善的。」(4:393) [1] 注意到,这里给出的只是一个笼统的定义,为了明确这一概念,康德首先将一些普通意义上被视为善的东西排除在外,这包括:1. 知性、机智、判断力等属于精神的才能的东西;2. 勇气、果断、坚韧等属于气质的属性;3. 权利、财富、荣誉等幸福的赠予。那些个体自身的积极的才能或属性若被不正确地应用,则恰恰可能是极为有害的;而那些被动的偶然所受的(上天的)赠予则可能使人大胆和傲慢,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人若享有幸福无疑是不合天理的。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指出:「善良意志构成了配享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本身」(4:393)。他进一步举例,即使是节制、自制和冷静,这些作为人格内在价值的一部分受到古人(主要针对斯多葛学派)赞扬的品质,若没有善良意志的限制,如果一些恶人拥有这些品质而缺少善良意志,反而会成为极度危险和不道德的人。
对于善良意志的动机和结果的关系,康德澄清:「善的意志并不因它造成或者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宜于达到任何一个预定的目的而善,而是仅仅意欲而善,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4:394)。也即,一个行为的善良与否仅仅取决于该行为的动机是否出于善,至于该行为的结果,则与该行为本质上是否善良无关;它是绝对价值,高于其他任何的偏好,而其他因素都无法对善良意志的内在价值产生损益。他在这里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进行论述:善良意志就像是宝石,本身就拥有其价值,独自闪耀其光芒,对于理性存在者而言,有用与否仅仅像是外面的镶嵌,对于其内在价值并无增减(当然,这是对于「行家」来说的,对于尚不是行家的人来说,有用与否还是具有吸引的作用 [2] )。若是仅仅关注那些外在的东西而忽略善良意志这一绝对的善,在康德看来无疑是「买椟还珠」式的荒谬行为。
然而,上述的作为绝对价值的纯粹的善良意志,其作为一种理念,可能会面临怀疑和误解:现实生活中这种绝对的善的意志难以被证实,那么如何能断言其存在呢?即「也许暗中有纯然好高骛远的幻想在作为基础」(4:395)。而误解在于,我们可能会对于自然为何要把理性赋予我们并令其统治我们的意志,其背后的意图产生误解。
在康德看来,理性有两方面的应用,即在认知层面的理论理性,和实践层面的实践理性。纯粹理性拥有「实践能力」,即把思维的结果付诸行为的能力,而决定如何去做的则是我们的「意志」,意志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理性则指导我们的意志去作出善的选择。
对此,康德进行了以下的一番论证:他认为有机体是一种「合乎生命目的而构造起来的存在者」(4:395),在这个存在者中任何一个目的对应于一个最相宜的器官,这是论证的前提。此外,假定该存在者的真正目的是幸福(保存、顺利等),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理性不可能是这一目的的实现者。这是因为,相较于理性,本能更容易实现这一目的,是更相宜的,所以自然就不会「让理性进入实践的应用」;然而,事实则是,「理性仍然作为实践的能力,亦即作为一种应当影响意志的能力被分配给我们」;既然有这样的事实存在,那么「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就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good in itself and not good as a means);而且,由于自然在这方面的合目的性,这样的善必须是最高的善,是「其余一切善,甚至对幸福的一切要求的条件」(4:396)。
要理解的这里的论证思路,需要了解当时人们对于理性的看法。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指出,科学和艺术的复兴导致了人德行的衰败,它们无助于敦风化俗,反而会带来浮夸、奢侈和败德。这是一篇应征的论文,而从其最终获得奖金的结果来看,这样的观点在当时是受到大众认可的。针对文艺复兴以来的风气,大众进行了反思,科技和文艺的兴起是否增加了人的幸福?在当时的背景下,答案是否定的: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必要的限制,是在天性之外的超乎自然的欲望,也即卢梭所谓「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事实上,若是没有理性,我们完全按照本能行动,满足生物的基本需求,则可能是更加幸福的。这也就是康德到文中所提到的「厌理症」(4:395),即对于理性的憎恨。
在有机体的每个部分必合乎某种目的这样的基础上,康德论证了人的理性不是为了满足自然的生理性的需要,其目的是为了产生一种善良意志,这是一种最高的善,是其他一些善的条件;虽然它不是唯一的善,但它是最高的,只有它是无条件的。类似于孟子的鱼和熊掌、生与义的关系——虽然其他外在的东西对我来说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那么其他的善也就不成立了。所以,相较而言,如果两者出现了矛盾,若我们是遵循理性的,我们便会选择「舍生取义」,这是因为它的使命便在于「确立一种善的意志」,并且是以「一种独特方式」得以满足的:在理性的规定之下,即使这种目的可能与我们的偏好相违背,我们也应当去实行。
总而言之,善良意志是「一个就自身而言就应受尊崇、无须其他意图就是善的」,它「不需要被教导,只需要被启蒙」,并且「在评价我们的行为的全部价值时它永远居于首位」,「构成其他一切价值的条件」(4:397)。为了阐明这样一种概念,康德引入了「义务」。何谓义务?他指出这其中包含了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并且带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可以看到,限制性是义务这一概念中的一个重要特点,简单来看,义务即我们应当做什么,这种应当是很高的要求,是某种道德律令之下对于我们的要求(道德法则作为施加在人自然欲望之上的限制,当道德法则应用在人身上时,就成为了所谓义务)。
我们的行为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那么如何判断行为的善良与否呢?这就要看我们的行为是否出于义务:仅仅是表面合乎义务还不够,应当是出于义务的选择。普通人的意志在理性的约束之下,还有可能受到自然欲望的影响,也即这里讲的「偏好」。为了阐明这种理性产生的善良意志概念,必须将这种出于义务的行为与一般的出于其他动机的行为区分开来。「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仅仅是明智的,仅凭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还不足以区分,而必须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即从日常混杂的行为中把『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的成分区别出来」[3]。如前所述,康德想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抽取出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进而建立起道德的形而上学的基础,这里便是在普通行为中提取出了出于义务的概念。
举四个例子:1. 商人诚实行商在价格上一视同仁;2. 保存自己的生命;3. 力所能及地行善;4. 保证自己的幸福。分别对应与对他人、对自己消极的义务,对他人、对自己积极的义务 [4] 。康德在这里一再强调,仅仅是在表面上的「合乎义务」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是否「出于义务」。人的意志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同样的一个行为其背后的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坏人出于恶意可能做了好事,而好人出于善意反而可能造成不好的结果,因此一个行为的结果是好是坏、是否合乎义务不能成为道德标准,而要验证其是否出于义务。保存生命可能是出于自己的偏好,行善可能是出于人本能的同情以及行善行可能带来的幸福感,而保障自己的幸福也可能变为享乐主义式的,甚至因此而逾越了义务——只有当极度苦难中仍能保存自己的生命,当撇除了同情或偏好的影响后仍能行善,当不是为单纯享乐地去追求幸福的时候,这种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中,除了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样一条从道德理性知识中抽取出来的通俗的道德哲学原理之外,康德进一步论述了另外两条原理:第二条是出自义务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其意图或实现与否,而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即「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第三条是「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4:400)。
总而言之,康德从普通的关于道德的评价中抽取出了「善良意志」这一概念,认为这才是绝对的、最高的、无条件的善,其他的一切看起来善的东西都是善良意志这颗宝石之外的点缀,它是其他的善的条件。他进一步通过对有机体的论述指出,其被赋予理性的真正目的正在于产生善良意志,纯粹理性因其自身具有实践能力,其目的必然是为了实现「义务」这一普遍的准则。通过对于几个例子的论述,康德将义务与偏好进行了区分,从而明确我们的行为是否道德,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是出于义务而行动的。在这一过程当中,康德从普通的理性知识上升到了哲学的高度,进一步,基于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三条原则。然而,若仅仅停留在这种通俗的道德哲学层面,仍然可能受到迷惑和败坏,「这甚至使普通的实践理性本身最终毕竟不能称之为善的」,因此,康德在之后将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了道德形而上学。可见,善良意志的概念,在本书中起到了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