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SI 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概述
1.1、 为集团客户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是实现从单纯移动通信运营向信息通信运营转变的战略需要;是实现从规模型增长向价值型增长转变的战略需要;同时也是拓展蓝海空间、增强客户黏性、推动公司从优秀走向卓越的战略需要。
1.2、 中国移动信息化的对象由人进一步拓展到法人、物品和机器;信息化的目标是实现对集团客户的全面解决方案的覆盖,从而实现对中国移动集团客户以及集团客户目标客户的深度捆绑。
1.3、 信息化工作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的特性,中国移动处于价值链的核心环节,承担搭建平台,引进合作,建立合理高效的商业合作模式和合作规则的责任,以实现合作各方互利多赢,推动集团行业市场快速、稳健发展。
1.4、 为规范中国移动与集团客户合作伙伴在信息化领域的合作模式、合作流程、权利义务等环节,特制定本SI合作计划总则。同时本总则也是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
1.5、 中国移动通过SI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SI的合作管理及业务管理。
1.6、 本计划的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第二章 SI定义
2.1、 SI是中国移动定义的业务集成商(Service Integrator)的简称,由中国移动认证,帮助中国移动面向集团客户和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提供集团产品和功能服务的合作伙伴;SI在此过程中负责客户渠道、产品集成和服务运营的全部或部分环节。
2.2、 中国移动SI不同于传统IT领域的SI(System Integrator系统集成商)。传统系统集成商主要开展软硬件集成,通过集成获取一次性费用;而中国移动SI主要开展业务集成,业务集成是指帮助中国移动获取客户关系与需求;实现产品、解决方案的提供与部署及为集团客户提供售后服务、运营维护等工作,中国移动将功能费的运营收入与其分成。
2.3、 在本计划中,SI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厂商、系统集成商、行业终端提供商、平台提供商、垄断性行业资源提供商、具有业务集成能力的集团客户等。依据其行业特性及产品特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业应用SI和通用产品SI。
2.4、 SI按照其资源和能力分为全面型SI,销售型SI及服务型SI。全面型SI负责客户拓展及关系维系;应用开发及产品整合;售后技术支撑的涉及售前、售中、售后的全部环节;销售型SI负责客户拓展及关系维系等售前环节;服务型SI负责客户应用开发及产品整合;售后技术支撑等售后环节;
2.5、 在中国移动的集团客户信息化价值链中共有三个主要实体:中国移动、SI与集团客户,构成了紧密的三角型价值链。SI作为业务集成商,辅助中国移动与集团客户直接“握手”,签署业务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2.6、 中国移动采取集团短信实名制的机制,为每一个集团客户建立与该集团相对应的企业短信实名(对应于企业服务代码)。通过实名制短信的下发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企业垃圾短信的问题。
2.7、 中国移动在自身客户资源、网络资源、技术、营销、服务优势的基础上借助SI的客户关系能力、产品集成能力及营销能力,为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提供应用和功能服务,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章 合作范围
3.1、 集团客户信息化按照应用模式分为B-B-E,B-B-M,B-B-P,B-B-C四类。
3.2、 B-B-E是指为集团客户的内部员工提供内部办公、企业资源管理等信息化功能服务。该种模式属于一次信息功能服务,由集团客户统一支付功能费,通过集团帐户或集团客户指定的个人帐户进行托收。
3.3、 B-B-M是指为集团客户内部机器到机器,人到机器提供数据采集、设备监控等信息化功能服务。该种模式属于一次信息功能服务,由集团客户统一支付功能费,通过集团帐户或集团客户指定的个人帐户进行托收。
3.4、 B-B-P是指为集团客户的供应链上下游;监管、合作、服务企业提供信息化功能服务。诸如与环保局合作为排污企业提供环保工作任务下达、抽查通知等功能服务。该种模式属于一次信息功能服务,由集团客户统一支付功能费,通过集团帐户或集团客户指定的个人帐户进行托收。
3.5、 B-B-C指为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提供营销服务及关系管理等信息化功能服务。该种模式属于二次信息服务,与梦网模式的区别在于,B-B-C模式由集团客户统一付费或收费,而不通过中国移动在手机上向个人客户代收信息费。B-B-C模式还包括集团客户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和社会公益信息。
3.6、 B-B-E、B-B-M、B-B-P、B-B-C四类信息化模式的共同点是由集团客户统一支付功能费。其中B-B-E、B-B-M、B-B-P三种模式均为集团客户自身使用中国移动的产品及功能服务,属于“一次信息功能服务”,以下共简称为EMP模式,、B-B-C为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有偿或无偿使用中国移动与集团客户共同提供的产品及功能服务,由集团客户统一付费或收费。属于“二次信息功能服务”,以下简称为C模式。
第四章 SI的分类
4.1、 按照信息化产品属性对SI进行分类
按照信息化产品属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适用于各个行业的通用标准化产品;诸如移动总机、push email、集团专线等业务;在通用标准化产品上开展合作的合作伙伴为标准化产品SI;二是针对特定行业的行业解决方案。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和国家行政机构设置,制定出中国移动信息化专注的68个行业门类,依据SI专注的行业领域对SI进行分类:诸如电力行业SI、物流行业SI、保险行业SI等。
4.2、 按照信息化应用模式对SI进行分类
分别对应B-B-E,B-B-M,B-B-P、B-B-C四种信息化应用模式,SI可分为E-SI、M-SI、P-SI和C-SI;
4.3、 按照开展业务的类别及范围对SI进行分类
SI可分为全网SI、跨省SI和本地SI。全网SI指开展一类业务的SI,一类业务由有限公司统一规划,全网运营;跨省SI指开展二类业务的SI,二类业务由有限公司统一规划,分省运营;本地SI指开展三类业务的SI,三类业务由各省公司分省规划,分省运营。
全网SI为全国性集团客户提供产品或功能服务,或与具有全国统一行业资源(集中的行业资源数据库)的集团客户合作为全国性目标客户提供业务功能服务;
跨省SI具有通用性产品或解决方案,在多省为本地集团客户提供产品或功能服务,或与多省行业资源(分省行业资源数据库)的集团客户合作为多省本地目标客户提供业务功能服务。
本地SI与本省移动公司开展合作,为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提供本地产品及功能服务。本地SI如在其他省开展业务,要求向有限公司报备,报备确认后,成为跨省SI。
第五章 合作原则及定位
5.1、 合作基本原则:优势互补 公开透明 合作多赢。
5.2、 中国移动的定位:
5.2.1、 集团客户需求的掌控方,与集团客户直接签约,掌握客户关系。
5.2.2、 集团客户信息化的“总集成商”,向集团客户提供交钥匙工程。
5.2.3、 与集团客户共同制定行业应用标准及规范;
5.2.4、 码号资源的所有方,分配给集团客户使用;
5.3、 SI的定位
5.3.2、 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与产品整合;
5.3.3、 为集团客户提供应用维护等售后支撑服务。
第六章 商务模式
6.1、 资费构成
集团客户因使用信息化产品或解决方案需向中国移动交纳功能费套餐。功能费套餐由通信费和功能费组成。通信费指集团客户使用中国移动通信网络而支付给中国移动的费用;功能费指集团客户因使用中国移动产品及应用功能服务而支付给中国移动的增值费用。功能费由中国移动主导,由中国移动向集团客户收取,并依据SI工作量的不同给SI不同比例的运营分成。
6.2.1、 通信费定价由中国移动确定。为保证各方收益,所有集团业务的通信费均按标准资费收取。为此将逐步取代诸如“短信批发”等业务方式。
6.2.2、 功能费由SI或集团客户提出建议,获得中国移动认可后确定,SI负责向物价部门报批功能费。
6.2.3、 中国移动有权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秩序的要求,对SI制定的功能费价格行使否决权和指导权。
6.3、 合作模式分配原则
6.3.1、 通信费收入分配:中国移动完全享有集团客户和集团客户的目标用户使用通信通道引起的通信费。
6.3.2、 功能费收入分配:
(1)、总体上按照筹码规则,将为集团客户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的过程分解为四个主要组成部分:一是业务总集成,主要由移动公司完成,主要关键点为解决方案设计及资费设定、业务接入、业务支撑、计费收费结算、客户服务以及认证和培训等;二是自有/合作业务,如为移动公司的自有业务或主导的业务,则将由移动公司主导市场宣传;如为SI自有品牌,诸如中国移动的产品嵌入到微软、SAP、金蝶等SI的产品或解决方案中,则由SI来主导市场宣传。三是售前服务,表现为市场拓展及关系维系。以签单和客户在网为标识。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中国移动客户经理获取客户资源签订信息化协议,二是由SI获取客户资源,辅助中国移动与集团客户签订信息化协议。四是售中及售后服务过程,主要关键点为应用开发及产品整合,包括业务平台的投资建设及具体集成工作、业务安装及上线、后续客服及技术支撑等工作。
(2)、业务总集成的“筹码比例”为30%;自有/合作业务的“筹码比例”为20%;售前服务占20%;售中及售后服务的“筹码比例”为30%;
(3)、业务总集成环节由移动公司担任;售中与售后过程通常密不可分,由SI担任;自有/合作业务的判断及售前环节是商务模式的核心,两个关键点为商务模式的主要变量,可分别由移动公司或SI担任,谁担任该职责,谁就将获得相应的分成比例。
(4)、仅参与“售前服务”,帮助中国移动获取集团客户的SI为纯销售型SI.原则上获取20%的功能费分成收入。
6.3.3、 由于集团客户信息化过程具有复杂性及多变性的特点,无法局限在特定的集中模式下,以上的商务模式仅涵盖了主要的几种合作发生形式,如各省公司在具体项目开展过程中如遇到本模式未涉及的环节,各省可参照本规则进一步按照筹码规则调整商务模式分成比例。
6.4、 功能费收入分成比例:
6.4.1、 主体商务模式
1、分成比例总体分为三种情况,主要区别取决于自有/合作判断和售前服务两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70:30模式):自有业务或包装成中国移动的自有业务,由中国移动主导市场宣传工作,由中国移动的客户经理面向集团客户进行直接销售签单;由SI负责接单后的售中及售后服务工作。中国移动与SI的功能费分成比例为70:30;
第二种情况(50:50模式):自有业务或包装成中国移动的自有业务,由中国移动主导市场宣传工作,由SI面向集团客户进行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工作。中国移动与SI的功能费分成比例为50:50;
第三种情况(30:70模式):中国移动的产品嵌入到SI的自有产品中,以SI为主导面向集团客户进行售前、售中及售后一体化工作。中国移动负责业务总集成环节,则中国移动与SI的功能费分成比例为30:70。
6.4.2、特类商务模式
1、销售型SI商务模式
按照上表,依据筹码规则,如以SI为主体承担销售工作(签单)职责,诸如以SI为主要角色获取客户资源、制定解决方案、多次交流沟通、签署合作备忘录、辅助中国移动与集团客户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一级客服支撑及关系维系;面向集团客户的业务使用培训与问题解答等工作。分成比例最高为20%。如仅承担部分职责,分成比例进行相应的核减。各省公司可采用酬金的形式对其进行激励。酬金激励办法参见细则。
2、运营维护型SI商务模式
依据筹码规则,如SI仅承担“售中售后环节”中的网络侧业务平台投资建设与运营维护工作,最高分成比例为10%。如仅承担部分职责,分成比例进行相应的核减。
第七章 多渠道营业受理
7.1、 多渠道营业受理含义
集团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移动营业厅、移动集团客户经理、及SI等多渠道,以线下确认的方式办理中国移动信息化功能与服务,或通过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终端主动发起等多种渠道,以线上确认的方式办理功能与服务。
7.2、 营业受理确认单
集团客户的业务需求在多渠道受理,通过线上或线下确认后,转化为标准的集团客户营业受理确认单。集团客户营业受理确认单分为新增业务营业受理确认单和取消业务营业受理确认单。
7.3、 营业受理确认单的业务生成方式
7.3.1、 EMP模式新增业务营业受理单经集团客户确认,由SI批量导入,生成业务;按照分级的原则给予不同级别SI营业受理确认单导入不同程度的审核;
7.3.2、 C模式的目标客户新增业务营业受理实现方式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目标客户在集团客户侧(含SI)(集团客户自身网点或其代理机构)办理业务后,新增业务营业受理单由SI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移动审核后由SI导入系统,生成业务;按照分级的原则给予不同级别SI确认单导入不同程度的审核;
第二种情况:目标客户在中国移动侧(营业厅,客户经理直销等)办理业务后,新增业务营业受理单经中国移动审核,集团客户确认后由SI导入系统,生成业务;
第三种情况:目标客户在终端侧(用户主动通过终端发起业务办理需求)办理业务后,中国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其告知业务受理提示信息,经目标客户及集团客户确认后,生成业务。
7.4、 业务取消受理原则
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业务取消需求经多渠道受理后,需统一汇总给中国移动。
EMP模式,集团客户准备取消某项业务,需在线下填写取消业务营业受理确认单,由移动公司与集团客户协商,更换SI提供功能服务或办理取消业务。
C模式,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准备取消某项业务,可在线下填写取消业务营业受理确认单或在线上主动发起取消业务,中国移动作为第一界面,在合作协议许可的前提下,确保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能够第一时间自由取消业务。如在集团客户业务合作协议中,集团客户预先注明需掌握目标客户取消信息,中国移动将在目标客户取消业务后及时通知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授权的SI。
第八章 SI合作流程
8.1、 SI准入资质要求
8.1.1、 SI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8.1.2、 SI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8.1.3、 EMP-SI应符合国家对其所从事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资质要求;C-SI应具备合法集团客户资源授权。
8.1.4、 本地SI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全网和跨省SI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8.1.5、 SI应专注于集团产品或行业应用,对集团客户或行业市场有深刻理解;具备开发集团产品或行业应用的专门技术和管理团队以及完备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拥有优势集团客户资源或具有创新性的业务,具有完善的业务策划和商业计划;
8.1.6、 本地SI确保至少2名、全网及跨省SI确保至少3名业务联系人员持有中国移动颁发的 “SI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其中主要业务联系人必须持证;
8.2、 SI 准入合作流程原则
中国移动为各类合作业务制定明确的合作流程,并按流程规定与SI 展开合作。
8.2.1、 不同承载平台的合作流程:
对于在不同网络平台上与中国移动开展合作的SI,中国移动按照各类业务的业务流程要求实施相应的合作管理流程,具体流程详见实施细则。
8.2.2、 不同业务开展范围的合作流程,可分为三种类型:
全网业务即一类业务,由有限公司统一规划,全网运营。全网业务开通资格的审核、业务组织、考核管理由有限公司实施。中国移动向全网SI 提供“一点接入、全网服务”。具体准入流程请参照有限公司合作计划实施细则。
跨省业务即二类业务,由有限公司统一规划,分省运营。跨省业务开通资格的审核、业务组织、考核管理由有限公司确认,省公司分省实施。具体准入流程参照接入省SI计划实施细则。
本地业务即三类业务。由省公司分省规划,分省运营。本地业务开通条件的审核业务组织、组织管理由各省公司进行确认和实施。具体准入流程请参照接入省SI计划实施细则。
第九章 SI考核管理
10.1、 SI信用管理
中国移动将按照信息化模式不同分别对不同类型的SI定建立期(月考核、年度考核)信用积分管理制度。并定期向SI通报信用积分,作为分级合作的依据。
同一类型SI信用积分由基本分项和加减分项积分构成。
基本分项主要考核如下指标: “业务流量”旨在衡量SI对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目标用户)使用集团业务的流量贡献; “有效使用用户数”旨在衡量SI对集团业务普及率的贡献度; “中国移动功能套餐费收入”旨在衡量SI为中国移动带来的功能套餐费收入贡献; “客服考核”旨在衡量SI的客户服务水平和业务质量;“合作响应程度”旨在考核SI在日常合作管理工作中与中国移动的工作配合情况。
加分项主要考核如下指标:“产品业务创新性和营销推广创新性”此要素旨在鼓励创新、活跃市场;“排他性集团客户协议”旨在考核SI帮助中国移动与重要性集团客户签署排他性合作协议;“社会效益”旨在考核与SI合作带来社会效益的大小;“客户生命周期”旨在考核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持续使用业务的时间。
对于恶性事例,诸如强制受理、价格欺诈、人为设置业务取消障碍、因SI违规推广或操作,导致客户重大投诉或媒体出现对移动公司的负面报道等情况将按情节轻重处进行扣分项考核。
10.1、 SI分级管理
区分SI级别的主要依据为信用积分(月度和年度总积分),根据积分结果或比例确定SI所属级别。
将标准化产品SI及行业应用SI分别按E模式、M模式、P模式及C模式分为战略型SI、紧密型SI及认证型SI三个级别,建立标准化产品及行业应用SI(4*3)矩阵。
10.1、 SI分层管理
对SI采取分层管理机制。全国SI由有限公司统一签约,统一管理;跨省SI由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和监控,省公司分省签约和管理;.本地SI由省公司分省签约,分省管理。
第十章 客户服务
10.1 客户服务的基本原则
10.1.1、服务管理上移动主导的原则。由移动公司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和考核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向最终客户负责,具备完全的服务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咨询、投诉、开通、变更、取消等各项服务工作
10.1.2、服务受理上首问负责的原则。中国移动接到客户咨询、办理和投诉后,由中国移动负责问题跟进并回复客户,如排除移动通信网络等自身原因后,通过工单的方式递交给SI或集团客户;SI接到客户咨询、办理和投诉后,由SI负责问题跟进并回复客户,如排除SI软件、硬件、物理传输和配置问题等自身原因后,通过工单的方式递交给中国移动或集团客户,并通过SI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备。
10.2 客服对象
业务咨询、办理及投诉的客户分为两类,一是普通人,即集团客户员工、业务使用者等,非集团客户授权能够办理业务的人。主要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二是集团客户联系人,即集团客户授权能够办理业务(开通、变更、取消)的人。按照对象的不同,客服的流程也相应的不同。
10.3.1、业务咨询、办理及投诉的界定
(1) 业务咨询界定:客户询问SI业务内容,资费,办理方法,及查询SI业务的定制信息等属业务咨询。
(2) 业务办理界定:客户提出申请开通、变更和取消SI业务的属业务办理。
(3) 业务投诉界定:客户对SI业务明确表示不满,正式提出投诉,属于业务投诉。
10.3.2、 SI业务的投诉分类
(1) 中国移动类问题:包括网络,短信平台,计费等移动原因造成的问题
(2) SI类问题:包括SI业务,应用平台,服务支持等SI原因造成的问题
(3) 集团客户类问题:包括企业内网,代理网关,契约关系,终端设备等集团客户原因造成的问题
(4) 个人客户类问题:包括客户使用终端设置,终端故障等客户端原因造成的问题
中国移动制定服务流程、规范和考核标准;组织对SI的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与考核;根据首问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合作协议规定的咨询、办理和投诉;解决中国移动原因引起的相关问题。
SI承担合作协议规定的技术或服务的咨询、办理和投诉,并对中国移动转交的投诉予以及时处理和应答。
集团客户配合中国移动或SI处理企业内部网络故障,负责客户端的信息管理。
10.5 退费管理
对错收的费用实行双倍返还。如客户直接向SI投诉并要求退费的,要求SI查证后按双倍返还标准将退费金额如实反馈到中国移动做账户充值处理;对于中国移动代SI向客户退费的,在每月与SI结算费用中予以扣除
10.6 服务考核管理
EMP模式客户服务考核指标:集团客户满意度、集团客户投诉量、SI客服工作响应率;C模式客户服务考核指标:每万客户投诉率、投诉及时完成率、客服工作响应率。
根据服务质量情况对SI予以停止结算、收取违约金、中止新增业务等处罚措施
1、 由SI提供集团客户有效的契约关系证明,包括雇佣关系、产权所有关系、订购合同、正式的合作关系等
2、 客户能否自由开通、变更、取消业务,付费方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3、 移动有权查证SI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0.8 客户服务流程
SI业务的投诉、开通、变更、取消按照B-B-E、B-B-M、B-B-P、B-B-C四大类别进行梳理。对于B-B-E及B-B-M中提出的服务请求,参照细则通用流程
在B-B-P、B-B-C模式下,对于用户的开通、变更、取消等请求,应查核用户是否与B有契约关系。如有则应通过B的协调授权予以办理。
移动公司应对B-B-P、B-B-C模式下的用户业务需求进行监控,并向SI或集团客户提出要求,改进工作,避免引起用户的不满或纠纷。
第十一章 计费结算
11.1、 计费原则
11.1.1、 功能费套餐可由通信费和功能费组成。
11.1.2、 通信费的计费方式同现有各业务实现方式,收益归中国移动所有。
11.1.3、 功能费具有按时长、按次、包月、包天、包年等不同类型的计费方式,一个业务代码只能对应一种资费方式,同一业务代码不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资费标准。在每个计费自然月内,只能向集团客户收取一次包月功能费,功能费的收益参照第六章商务模式进行分成。
11.1.4、 功能费以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用户真正使用到业务功能为计费前提。按次计费的业务以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用户)成功接收到业务为计费前提,包月计费业务以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用户)真实定制业务功能为计费前提。
11.1.5、 以中国移动明确开通各类集团业务的客户(号段或子品牌)为计费客户的有效范围,中国移动有权对无效用户号码、销号用户号码、非业务开通范围的用户号码产生的功能费不予计费、结算。
11.1.6、 对于集团客户托收帐户,中国移动要确认其有效性,避免统一付费的欠费风险。
11.2、 结算原则
11.2.1、 全网SI的结算点设置在有限公司或行业基地省公司;本地和跨省SI的结算点设置在各省公司。
11.2.2、 以中国移动计费系统采集的成功计费话单为结算依据,结算周期为自然月。
11.2.3、 由于SI服务质量造成集团客户拒绝支付功能费的,将在中国移动结算给SI的功能费中扣除;由于SI(或集团客户)服务质量造成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拒绝向集团客户缴纳功能费的,由SI(或集团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11.2.4、 对于EMC模式,集团客户支付给中国移动功能费和下行通信费;中国移动参照商务模式与SI进行功能费结算。
11.2.5、 对于P模式,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支付给中国移动上行通信费、功能费,SI(或集团客户)支付给中国移动下行通信费;中国移动参照商务模式与SI和集团客户进行功能费结算,或者中国移动将功能费结给SI,由SI和集团客户自行结算。
11.2.6、 中国移动以“应收”金额与SI进行结算,中国移动负责出具结算单,于次月完成与集团客户和SI的结算付款工作。
11.2.7、 功能费结算金额差异小于等于5%的情况,依据中国移动提供的结算单正常结算;大于5%的情况,集团客户或SI有权提出对帐申请,原则上先行进行结算,待对帐原因查明后的下一结算周期进行调帐。
11.3、 具体计费及结算流程参见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商机报备机制
12.1、 商机报备目的
为规范行业市场竞争行为,避免SI之间出现恶性竞争,保证各方利益最大化,中国移动通过SI商机报备机制,建立完整的集团客户需求 与SI档案,整合各方的资源,发挥各方优势,以确保集团客户市场朝着一个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12.2、 商机报备申请
已自行获取集团客户需求并形成初步合作意向的SI可通过中国移动SI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商机报备情况表,申请商机报备。
12.3、 商机报备审批标准
中国移动对所有SI提交的商机报备申请严格保密,由中国移动功能评估工作组对SI提交的报备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标准考虑客户关系、项目进度、成功案例、技术平台、SI级别等因素。具体评审细则参见实施细则。
12.4、 商机报备审批原则
12.4.1、 对同一项目如有多家SI在三个工作日内均递交了报备申请,则中国移动视之为同期申报,应按同期申报审批原则处理
12.4.2、 同一项目在同一报备期间,移动将只批准一家SI跟进该业务。其他SI均不得以各种方式及理由干涉或参与本项目。否则,一经举报查证,中国移动有权在一定期限取消其商机报备的权利,不支持其拓展本项目。
12.4.3、 对任一SI提出的商机报备项目,中国移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申报获通过,移动在此项目商机报备保护期间不再受理或批准其他任何SI对该项目的商机报备申请。
12.4.4、 在同一商机报备项目的约定保护期满后,如原报备方没有按报备承诺完成本项目,则其可向移动继续申请报备,但必须重新填写相关报备材料,并平等参与其他SI对本项目的报备申请,移动公司将按统一标准审核各SI报备资料,择优选定。
12.4.5、 任一SI任一商机报备项目申请的保护期最多不得超过60天(含);同一SI对同一项目的连续商机报备超过二次而未最终达到合作,移动有权取消其对本项目在一定期间的报备申请;同一SI在同一期间申请的商机报备项目不得超过3个(不含);
12.4.6、 同一项目如有多家SI同期申请报备,由申报条件高于他方的SI获得商机申报批准;如条件均衡,则由级别、信用积分较高的SI获得批准。
12.4.7、 同期有多家同级别SI竞争报备同一项目,则由移动在审定双方相关资质及渠道关系等必备条件后,如各方条件相当,均无明显优势胜出,则按报备时间先后决定,由首个报备方获得批准。
12.5、 商机报备项目到期
任一商机报备项目,在报备规定的保护期满三日内,必须由报备方向移动专项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并出示报备项目合作方的有效授权或辅助中国移动与集团客户签署合作协议(或三方协议),否则移动有权认定该报备项目没有完成,可以重新接受其他SI对本项目的商机报备,原报备申请无效。
第十三章 创新性产品及方案报备机制
13.1、 创新性产品及应用报备目的
为鼓励SI深入拓展集团客户市场,进行产品及应用创新,特将产品和应用创新作为SI信用积分管理的加分项考核指标。SI可通过SI管理系统报备最新的产品及应用,经过SI功能评估工作组的评审,获得产品创新性确认、积分加分项打分及相应的合作保护期。
13.2、 创新性产品及应用报备申请
SI在每月申报新增产品及应用时,如涉及到创新性产品,可同时递交《集团客户创新性产品报备申报表》。SI也可每月1日——10日间通过SI管理信息系统上传《集团客户创新性产品报备申报表》,上报未来6个月内创新性产品的规划。
13.3、 创新性产品及应用报备审批标准
中国移动对所有SI提交的创新性产品及应用报备申请严格保密,由中国移动功能评估工作组对SI提交的报备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应参考产品定义、产品实现平台、功能费设计、成功案例等因素。
13.4、 创新性产品及应用报备审批原则
13.4.1、 提交的产品或方案不在《中国移动行业应用单元表》及《中国移动产品库》中。
13.4.2、 对任一SI提出的产品及方案报备,中国移动原则上在8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申报获通过,移动为该SI的信用积分加分。
13.4.3、 同一SI在同一期间申请的报备产品不得超过5个(不含);
13.4.4、 同一产品如有多家SI同期申请报备,并均获得审批通过,则为申报该项产品的所有SI均加分。分值按方案完整性、功能费设计等多唯度进行不同分值的加分。如完全相同则加分相同。
13.4.5、 同一产品如非同期上报(非同月),则按报备时间先后决定,由先报备通过的SI获得加分。
第十四章 项目分配机制
14.1、 项目分配基本原则
中国移动通过集团客户经理营销等自有渠道获取客户需求,进而形成项目需求,通过引入SI进行售中及售后工作,为集团客户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引入SI的过程即为项目分配的过程,移动公司原则上只向战略型和紧密型SI进行项目分配;战略型SI的优先级高于紧密型SI。
14.2、 项目分配办法
14.2.1、 对于集团行业客户提出的需求,首先判断是否有战略SI或紧密型SI适合承担此项目,如果有则选择战略型或紧密型SI,签约后由该SI负责实施;
14.2.2、 如果没有合适的战略型或紧密型SI,则向所有符合条件的认证型SI发布项目需求信息,有意向的SI提供基本的技术方案和报价。通过综合评价,选定SI向集团客户推荐。
14.3、 项目控制
14.3.1、 获得中国移动分配项目的SI,在项目启动阶段,应向中国移动提供项目计划书,对项目进度预期、项目预算、项目业务需求及方案等进行说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月提供项目月报,对项目进展、客户需求、衍生项目机会、困难和问题等进行说明;
14.3.2、 对于接触客户三个月以上仍未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中国移动有权重新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SI的权利与义务
15.1、 SI权利
SI权利指SI在与中国移动合作面向集团客户开展信息化工作的过程中,中国移动必须提供的相应支持。以下权利是SI在所有合作中必有的权利,但SI权利并不局限于以下条款,在具体合作实践中,双方可对SI权利进行扩充。
15.2、 认证型SI的权利
15.2.1、 SI有权要求中国移动为其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以保障传输的稳定、畅通,业务功能的顺利实现。
15.2.2、 SI有权要求中国移动开放其网络平台的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并协助引导SI进行技术测试。
15.2.3、 SI有权对中国移动网络质量、计费结算和其他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15.2.4、 SI对由于中国移动过错原因造成的计费收入损失有要求中国移动进行补偿权利。
15.2.5、 当发现其他SI有违反移动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与其他SI发生纠纷时,可向移动公司投诉。
15.2.6、 SI有权要求中国移动对其在产品和营销推广等方面的创新予以保密。
15.2.7、 SI有权参加中国移动定期组织的SI交流洽谈会。
15.2.8、 SI有权要求中国移动提供相应的培训。
15.3、 紧密型SI的权利
15.3.1、 享受所有认证型SI所享受的各项权利。
15.3.2、 享受高于认证型SI的项目分配优先级和同等基本条件的商机报备优先级。
15.3.3、 享受中国移动在集团客户信息化解决方案实施前期投入上给予有选择的重点扶持。
15.3.4、 与认证型SI同等条件下,有优先选择紧密型SI进行主题营销推广和整合营销;
15.3.5、 有权参加中国移动主办的集团产品及解决方案推介会,也可要求与中国移动联合举办业务推荐会、研讨会等。
15.4、 战略型SI的权利
15.4.1、 享受所有紧密型SI所享受的各项权利。
15.4.2、 享受高于紧密型SI的项目分配优先级和同等基本条件的商机报备优先级。
15.4.3、 在集团客户信息化解决方案实施的前期投入上给予重点扶持。
15.4.4、 对于集团客户及其目标用户通过SI渠道受理的业务,中国移动免于二次确认。
15.4.5、 在进行集团客户营销推广、整合营销时优先选择战略型SI
15.4.6、 有权要求中国移动对其进行中国移动品牌的授权使用。
15.4.7、 有权要求与中国移动共享信息化分析成果。
15.4.8、 合同期满后,具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15.5、 SI义务
指SI在与中国移动合作面向集团客户开展信息化工作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各项责任,中国移动有权要求合作SI提供的相应的支持和条件。以下义务是SI在所有合作中必须承担的义务,但SI义务并不局限于以下条款,在具体的合作实践中,双方可根据实践对SI义务进行扩充
15.5.1、 SI有义务帮助中国移动与集团客户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15.5.2、 SI有义务按照中国移动的要求向中国移动提供包括客户发展情况、客户分类、客户使用习惯和业务分析资料等数据的报告。
15.5.3、 SI要设立专人与移动进行接口联系,并设立固定的联系方式,保证在人员流动时双方的正常合作。在接口联系人发生变动时,SI必须向移动公司提前做出书面说明,并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交接和完成对新接口人的培训。
15.5.4、 SI的平台设备等要求设在中国移动的IDC机房中。
15.5.5、 SI有义务遵守中国移动制定的关于SI合作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办法,不得以虚假合同、协议、订单骗取信用积分和资源支持。
15.5.6、 SI对中国移动提供的技术规范、有效用户范围等信息负保密责任,不得向用户和竞争对手透露和传播内部信息。
15.5.7、 SI必须为中国移动的集团客户及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建立独立的数据库;
15.5.8、 未经中国移动书面认可不得向集团客户做出超出标准销售服务范围的承诺。
15.5.9、 SI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合作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由于自身产品原因(含黑客攻击)造成的故障、影响用户使用或影响双方合作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15.5.10、 SI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检查。SI应保证联络渠道的7×24小时畅通和7×24小时的负责维护人员,同时制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尤其是特殊时期的安全和业务质量。
15.5.11、 SI须接受中国移动对其客户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15.5.12、 SI有义务在经营活动中维护移动公司的企业及业务形象,不得从事有损移动企业及业务形象的行为。
15.5.13、 未经授权,SI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出现“中国移动”、“移动公司”或“CMCC”等文字。
15.5.14、 凡涉及到中国移动企业形象、产品形象的,必须向中国移动主管部门索取规范的移动公司识别标志;涉及任何关于中国移动的宣传内容均需向中国移动主管部门备案,由相关管理部门对SI的广告、新闻稿进行审核,同意后SI才可发布。
15.5.15、 SI在销售移动公司集团业务时,应积极主动、热情对待,向集团客户正确宣讲业务功能和服务政策。
15.5.16、 SI合作产品升级、改造或银行账户等信息的变动应提前至少5天以正式文件告知中国移动。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SI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作计划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违反中国移动与SI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有关要求,中国移动根据情节轻重,有权要求SI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通报、扣减积分、停止结算、降级处理、收回授权证书、退出等。
附则
1、 本计划书的解释权归移动公司。
2、 移动公司不对本计划书的内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的合作事项、合作细节及法律责任在移动公司与SI签定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协议模版参见附件。
3、初期试点请严格遵守黑体字内容要求,灰体字暂不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