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费用会计处理方法
现在会计界对广告费的处理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将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三是将广告费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却经过了几个阶段的演进:
(1)费用化或资本化。财会(2002)18号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以此说明提前支付的广告费与享受广告服务期间根据配比原则,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处理。
(2)费用化。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淡化了配比原则,强调对不产生经济利益且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必执行配比原则。因此企业投入广告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没有必要进行资本性支出分期摊销。
二、现行广告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弊端
我国现行制度是将广告费予以费用化而不是区别进行资本化,这种做法虽然符合稳健性原则,处理简便,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盈余操纵的机会,但其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拥有资产的状况。虽然企业支付广告费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短期内了解并购买产品;然而另一方面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以确保产品畅销不衰。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看,其实是形成了企业的商誉,使企业的产品在消费者心中树立牢固的形象,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能推动企业其他会计期间营业收入的增加,因此,广告费支出作为费用化支出处理,直接一次性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科目。不能真实反映广告费用支出给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
(2)不符合有关会计原则的要求。第一、不符合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所有这一切,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广告费用究竟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还是作为收益性支出,应取决于该费用的发生是否仅与本期收益有关。而鉴于上文所分析的广告费与当期收益存在的三种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广告费应该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了未来时期效益而耗用的资金,应列为资本性支出,并分摊于未来各期,按此项规定,企业所付巨额广告费中为了未来效益的那一部分,应计入“递延资产”科目。第二、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费用必须与相关收入相联系,并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企业的广告费,其支付行为往往是当期完成的,而对企业的影响却是逐渐在以后各期见效的,为了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必须将本期广告费中一部分分摊到以后各期,否则将会加大本期期间费用,导致前后各期收益计算的不正确并且波动较大,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第三,不符合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不仅要求会计的日常核算应真实可靠。而且要求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息也必须真实可靠,有些企业的广告费支出相当大,如将之作为当期费用,则不符合客观性原则的要求。第四,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成功的广告在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期间就已经承担了这些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将属于本期的广告费支出计入本期,属于以后各期的广告费支出则应计入以后各期。
(3)当广告费用较大时导致损益波动。将广告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企业各期损益波动较大,各期损益的波动将给企业带来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从而使企业管理当局采取一定方法进行对会计报表进行粉饰,反而成为会计造假的诱因之一。
三、广告费用会计处理的改进
在企业实践中,广告宣传可以帮助顾客认识企业产品,引起购买兴趣,在促销的同时能扩大企业知名度为企业获取超额利润创造条件。有些企业的广告费发生时数量较大,对企业产生影响的时效性较长,不仅对企业当期的损益产生影响,而且能推动其他会计期间营业收入的上升。所以笔者认为,广告费支出不应该不加以区分都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而应根据广告支出的性质和额度区分为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具体应该依照以下原则来进行处理:
(1)当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数额很小或基本上只与当期收益有关时,依重要性原则或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以将之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2)当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数额很大而且与几期收益有关时,则应作为递延项目处理,在相关期间内均衡摊销,摊销期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具体会计处理为:当支付广告费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广告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待未来各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广告费”。这样处理的结果与《企业所得税法》就广告支出的处理规定相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无限期地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不能全部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上表明在税务会计领域认为广告费用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应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将企业的大额广告费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不仅符合其支出本性,而且还将简化企业的纳税调整。因此,对待广告费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标准来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