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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15:18:00 来源:统计局网站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6年4月20日
根 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国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 抽样调查[2]。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地级市(地区、盟、州)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最终样本量为2131万人,占 全国总人口的1.55%。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 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137349万人。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133972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3377万人,增长2.52%,年平均增长率为0.50%。
二、家庭户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3]4094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26935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持平。
三、性别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人口为70356万人,占51.22%;女性人口为66993万人,占48.78%。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5.20下降为105.02。
四、年龄构成
大 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人口[4]为22696万人,占16.52%;15-59岁人口为92471万人,占 67.33%;60岁及以上人口为22182万人,占16.1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4374万人,占10.47%。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 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0.08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比重下降2.81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89个百分点,65岁及以 上人口比重上升1.60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 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5614万人,占91.4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735万人,占8.54%。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 增加3021万人,增长2.46%;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356万人,增长3.13%。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大 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17093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21084万 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48942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33453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8930人上升为12445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14032人上升为 15350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38788人下降为35633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26779人下降为24356人。
七、城乡人口
大 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5]为76750万人,占55.8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0599万人,占 44.12%。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10193万人,乡村人口减少6816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6.20个百分点。
八、人口的流动
大 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29247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 [6]为4650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4597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 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增加3108万人,增长11.89%。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2015年11月1日零时,0-15岁人口为24146万人,16-59岁人口为91021万人。
[5]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6]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7]经事后质量抽查,总人口的净漏登率为0.54%。全国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