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经营的含义
1.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2.基本规定
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
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二)终止经营的具体列报
1.除了在利润表中对终止经营净利润进行列报外,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下列信息:
(1)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利润;
(2)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3)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置净损益;
(4)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2.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按照上述(l)、(2)、(3)、(5)的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3.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并按照上述(1)至(5)的规定进行披露。
4.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性质和金额。
可能引起调整的情形包括:
(1)最终确定处置条款,如与买方商定交易价格调整额和补偿金;
(2)消除与处置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如确定卖方保留的环保义务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3)履行与处置相关的职工薪酬支付义务。
5.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