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赵书展,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11162014
受托人:赵新芳,男,1962年0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6204132053
委托人赵书展,委托人与受托人系父子关系,现委托受托人赵新芳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事项:
一、与房屋的卖方签订上述房屋的购房买卖合同,代办公积金转、贷款收据及购房发票的开具,办理交房相关手续,并代为缴纳相关的费用。
二、代为到银行办理购房的按揭贷款事宜,与贷款银行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提前部分或全部还贷,提前结按事宜,向保险公司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险种,并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等相关事宜。
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领取各项权证或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
四、代交各种税款。
五、代办挂牌,网上签约手续,办理或放弃资金监管手续。
六、代为到税务局开首次购房证明,代为到房产局开限购手续。
七、代为办理与此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八、代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天山农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九、代为办理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接,交纳相关税费,代办退税(契税)、领取退契税款¥6691.17元(人民币陆仟陆佰玖拾壹元壹角柒分)。
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的委托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房地产坐落于: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西泉街777号万泰阳光城77号楼3单元2101室。
受托人为上述代理事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为委托人的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